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17條
經營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 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