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12條
經營者應將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 成本、資產及收入等財務事項分別記載之;若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 有關分離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