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5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以學校名義報請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得申請。

第6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指配電臺頻率後,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以下簡稱架設許可證):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電臺設置申請書。

三、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型號、機件出品廠名及通信方式 ,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含基地臺及行動臺),應註明 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天線增益、天線場型及頻帶寬度。

四、工程主管資歷表。

五、天線及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 有關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 。但依相關建築法規不須請領雜項執照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 知補正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7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申請者名稱及其代表人。

三、設置處所。

四、無線電機機件廠牌、型號。

五、發射及接收頻率。

六、發射頻寬。

七、發射功率。

八、有效期間。

第8條
電臺依前條規定架設完成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 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以下簡稱執照)後,方得使用。審驗不合格者得 於一個月內申請複驗一次,經複驗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請複驗者,不予核發 執照。

申請審驗電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架設許可證。

二、天線及鐵塔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須請領雜項執照者,其雜項執照影本 。

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

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執照如有遺失、毀損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電臺之 名稱、所屬組織或負責人變更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換 發證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執照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所屬者名稱及其代表人。

三、負責人。

四、電臺工程主管。

五、設置處所。

六、發射機廠牌型號及機件號碼。

七、發射及接收頻率。

八、發射頻寬。

九、發射功率。

十、接收機廠牌型號及機件號碼。

十一、天線廠牌型號。

十二、附屬機件設備。

十三、有效期間。

第9條
架設許可證及執照均不得出借、出租或讓與第三人。

電臺發射機設置處所變更或設備變更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架 設許可證,經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審驗合格後,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 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