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8條
電臺依前條規定架設完成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 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以下簡稱執照)後,方得使用。審驗不合格者得 於一個月內申請複驗一次,經複驗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請複驗者,不予核發 執照。

申請審驗電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架設許可證。

二、天線及鐵塔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須請領雜項執照者,其雜項執照影本 。

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

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執照如有遺失、毀損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電臺之 名稱、所屬組織或負責人變更時,應檢具相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換 發證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執照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所屬者名稱及其代表人。

三、負責人。

四、電臺工程主管。

五、設置處所。

六、發射機廠牌型號及機件號碼。

七、發射及接收頻率。

八、發射頻寬。

九、發射功率。

十、接收機廠牌型號及機件號碼。

十一、天線廠牌型號。

十二、附屬機件設備。

十三、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