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9條
架設許可證及執照均不得出借、出租或讓與第三人。

電臺發射機設置處所變更或設備變更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架 設許可證,經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審驗合格後,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 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