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7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在有效期間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申請者名稱及其代表人。

三、設置處所。

四、無線電機機件廠牌、型號。

五、發射及接收頻率。

六、發射頻寬。

七、發射功率。

八、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