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5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以學校名義報請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