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線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54條
警告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路寬變更線。

(二)近障礙物線。

(三)近鐵路平交道線。

(四)調撥車道線。

二、橫向標線: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路中障礙物體線。

(二)路旁障礙物體線。

(三)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前項警告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鐵路」。

二、「慢」。

第155條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變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 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 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 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三車道縮減為雙車道者 圖二 四車道縮減為雙車道者 圖三 四車道縮減為三車道者 圖四 四車道縮減為二車道者 圖一、二、三、四說明 V^2W L = ─── (V ≦ 60) 155 L = 0.625 VW (V > 60) (公尺) L = 緩和區間長度 (公尺) V = 行車速限 (公里/小時) W = 縮減之寬度 (公尺) D = 安全停車視距 (公尺) 為反光導標視需要設置 ▄ 為反光路面標記視需要設置
第156條
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Y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 寸與繪法依左表之規定:

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緣保持三○公分至六○公分之安全間隔。如障礙物寬 度小於一公尺,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障礙物位於行車分向線 圖二 障礙物位於分向限制線 圖三 障礙物位於車道線 V^2W L = ─── (V ≦ 60) 155 或L = 0.625 VW (V > 60) (公尺) L = 近障礙物線或漸變段長度 (公尺) V = 行車速限 (公里/小時) W = 縮減之寬度 (公尺)
第157條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交叉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 三七度。

二、「鐵路」標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線之左右部位。

三、橫向虛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公分,線段長六○公分,間 距四○公分。

四、禁止超車線 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公分。

五、停止線 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公分,與路中心 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 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公分。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在雙向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 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公尺。

「鐵路」標字圖例如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第158條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本標線為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間隔一 ○公分。

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調撥車道起訖點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 路段應輔設能明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 線指示標誌。

圖一 未調撥對向使用時 圖二 調撥對向使用時 圖例: 表示行車管制號誌 表示車道管制號誌之綠色燈號 表示車道管制號誌之紅色燈號
第159條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 設於收費站漸變段起點附近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 色,厚度以不超過○.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一○公分,間隔為二○公分 ,以六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三○至五○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 寬度劃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路面顛簸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第160條
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劃設於路中障礙物體上,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近障礙物 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 向右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第161條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劃設於路旁障礙物體上。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 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但護欄、緣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 色。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第162條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 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下表之規定:

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應佈設於路側,如路側設有護欄時,應 佈設於護欄之上或於護欄之外側。其間距依下表之規定:

第163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