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線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55條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變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 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 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 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三車道縮減為雙車道者 圖二 四車道縮減為雙車道者 圖三 四車道縮減為三車道者 圖四 四車道縮減為二車道者 圖一、二、三、四說明 V^2W L = ─── (V ≦ 60) 155 L = 0.625 VW (V > 60) (公尺) L = 緩和區間長度 (公尺) V = 行車速限 (公里/小時) W = 縮減之寬度 (公尺) D = 安全停車視距 (公尺) 為反光導標視需要設置 ▄ 為反光路面標記視需要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