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條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變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
公分。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
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
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三車道縮減為雙車道者
圖二 四車道縮減為雙車道者
圖三 四車道縮減為三車道者
圖四 四車道縮減為二車道者
圖一、二、三、四說明
V^2W
L = ─── (V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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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0.625 VW (V > 60) (公尺)
L = 緩和區間長度 (公尺)
V = 行車速限 (公里/小時)
W = 縮減之寬度 (公尺)
D = 安全停車視距 (公尺)
為反光導標視需要設置
▄ 為反光路面標記視需要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