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條
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
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Y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
寸與繪法依左表之規定:
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緣保持三○公分至六○公分之安全間隔。如障礙物寬
度小於一公尺,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圖一 障礙物位於行車分向線
圖二 障礙物位於分向限制線
圖三 障礙物位於車道線
V^2W
L = ─── (V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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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L = 0.625 VW (V > 60) (公尺)
L = 近障礙物線或漸變段長度 (公尺)
V = 行車速限 (公里/小時)
W = 縮減之寬度 (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