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線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63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