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警告標線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58條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本標線為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間隔一 ○公分。

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調撥車道起訖點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 路段應輔設能明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 線指示標誌。

圖一 未調撥對向使用時 圖二 調撥對向使用時 圖例: 表示行車管制號誌 表示車道管制號誌之綠色燈號 表示車道管制號誌之紅色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