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車站設備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28條
車站內正線沿月台部分之曲線半徑,特甲級及甲級鐵路不得小於五百公尺 ,乙級鐵路不得小於三百公尺。但遇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29條
車站外兩毗鄰軌道之中心線距離,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在三公尺 七十公分以上,三線以上並列之軌道,其中心線距離之一,應在四公尺以 上。

車站內兩毗鄰軌道之中心線距離,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在三公尺 七十公分以上,貨物裝卸線與相鄰之側線及存車線相互間,其中心線距離 ,得縮小至三公尺四十公分。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可縮減至三公尺三 十公分。

前兩項之中心線距離,在正線上曲線部分之加寬度,應為「建築界限」曲 線加寬度規定之二倍以上。

側線上之曲線半徑,小於三百公尺時,其中心線距離,得酌予加寬。

第30條
正線之轍岔,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應用十二號, 乙級鐵路應用十號,側線所用者宜以八號為最小,快車不停之小站,其通 過線應以直線為原則,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時得在車場軌道中採用之。

轍岔 N 號為岔心中線長度除以底寬,其公式如下:

ab 1 f N=──=─cot─ cd 2 2 各號轍岔心角度如下表:

┌─┬─────┐ │N│ F │ ├─┼─────┤ │5 │11–25–16│ ├─┼─────┤ │6 │9 –31–38│ ├─┼─────┤ │7 │8 –10–16│ ├─┼─────┤ │8 │7 –9 –10│ ├─┼─────┤ │10│5 –43–29│ ├─┼─────┤ │12│4 –46–19│ ├─┼─────┤ │16│3 –34–47│ └─┴─────┘
第31條
站內正線除旅客列車專用線外,有效長度依下列規定: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為三百至四百五十公尺 ,乙級鐵路為一百五十至三百公尺。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視實際需要訂之。

計畫車站佈置時,應顧及將來之發展,預為保留擴展用地,貨運終點站及 聯運站之停車站,應預留調車場用地。

第32條
月台之高度為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由鐵路機構依其車輛系統、旅客上 下車安全及便利規定之。

旅客月台之長度,不得小於該站停靠最長旅客列車之長度(不含機車、煤 水車)。

旅客月台之寬度,如供兩面使用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僅一面使用者,應 在二公尺以上。

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鐵路之月台,因特殊情況,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 得排除前二項規定之適用。

第33條
轉車台之長度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不得小於十三公尺。軌距七百六 十二公厘者,不得小於十公尺。

第34條
貨車較繁之車站,得依業務需要設置地磅設備。

第35條
水櫃容積,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不得小於六十公 噸,乙級鐵路不得小於二十公噸,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不得小於五公 噸。

第36條
每一給水站應設置一具以上之水鶴,水鶴直徑視實際需要定之。

水鶴口之高度,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至少須高出軌頂四公尺十公分 。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至少須高出軌頂三公尺五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