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車站設備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29條
車站外兩毗鄰軌道之中心線距離,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在三公尺 七十公分以上,三線以上並列之軌道,其中心線距離之一,應在四公尺以 上。

車站內兩毗鄰軌道之中心線距離,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在三公尺 七十公分以上,貨物裝卸線與相鄰之側線及存車線相互間,其中心線距離 ,得縮小至三公尺四十公分。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可縮減至三公尺三 十公分。

前兩項之中心線距離,在正線上曲線部分之加寬度,應為「建築界限」曲 線加寬度規定之二倍以上。

側線上之曲線半徑,小於三百公尺時,其中心線距離,得酌予加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