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車站設備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36條
每一給水站應設置一具以上之水鶴,水鶴直徑視實際需要定之。
水鶴口之高度,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至少須高出軌頂四公尺十公分 。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至少須高出軌頂三公尺五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