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職掌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3條
秘書室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文稿復閱及陳轉事項。

二、機要文電之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三、重要工作報告之撰擬及彙報事項。

四、部務會報之準備、紀錄、整理及分行事項。

五、行政革新、業務改進之研究、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施政成果及重要措施之彙報事項。

七、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本部所屬機構管制考核業務推動督導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構重要施政 (業務) 項目與交辦案件追蹤管制事項。

十、本部及所屬機關年度業務檢討與工作考成事項。

十一、公文處理時效之檢查、管制及稽催事項。

十二、公文處理簡化革新之研議事項。

十三、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公文處理統計及資料收集彙報事項。

十四、本部及所屬機構研考業務績效之審議事項。

十五、本部分層負責及部屬機構代辦部稿之研訂事項。

十六、本部公報編輯事項。

十七、民意機構質詢、查詢、建議案件之分辦、彙復及協調聯繫事項。

十八、監察院調查,糾彈案件之分辦及追蹤考核事項。

十九、交通以外單位或外賓考察、訪問、參觀交通設施之安排及接待事項 。

二十、新聞發布、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十一、輿論建議批評之蒐集、研究、分析預判及改進情形追蹤考核事項 。

二十二、民意調查之策劃督導事項。

二十三、交通各業公共關係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十四、本部員工對本機關反應意見之轉達及答復說明事項。

二十五、一般民眾查詢及投書之答復處理事項。

二十六、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4條
參事室掌左列事項:

一、業務性法規之會核事項。

二、有關法案及命令文稿之會核事項。

三、計畫方案之會核事項。

四、公約及契約之會核事項。

五、訴訟與陳訴案件之審核及擬議事項 六、公民營交通事業核准立案之會核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5條
技監室掌左列事項:

一、交通各業重要技術案件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二、交通技術標準規範之審定及頒布事項。

三、本部暨所屬機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事項。

四、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6條
路政司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全國鐵路與公路系統之規劃及審定事項。

二、鐵路與公路機構組織之審議事項。

三、鐵路與公路營運業務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四、鐵路與公路重要建設工程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五、鐵路與公路客、貨運價之審核事項。

六、鐵路與公路器材之採購、保管、支配、轉運、檢驗、監製之稽核及審 議事項。

七、出席國際鐵路與公路會議及考察、研習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鐵路與公路從業人員訓練計畫之審議及考核事項。

九、鐵路與公路行車安全案件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十、地方營、民營與專用鐵路業務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十一、公路監理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路政法規及國際約章之擬議事項。

十三、公路經營與公路運輸案件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五、公路工程受益費案件之審議事項。

十六、國內汽車製造業出產汽車及國外進口汽車規格案件之審查事項。

十七、都市計畫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八、觀光地區之規劃、開發、整建、管理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九、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興建、管理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十、旅行業與導遊人員管理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十一、國內外觀光宣傳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第7條
郵電司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郵電機構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郵電機構之設置及調整之審議事項。

三、郵政儲匯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郵電法規及國際約章之擬議事項。

五、郵電重要工程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六、郵電資費之審議事項。

七、郵電器材標準之會核事項。

八、郵電工作標準之會核事項。

九、專用電信技術人員與船舶及航空器電信人員執業證書之核發事項。

十、公營、民營專用電信及廣播電視工程之審核、給照及督導事項。

十一、電信器材進口護照、出口及轉口憑證之核發事項。

十二、無線電頻率、呼號之指配及干擾之處理事項。

十三、非法設置郵電機構及非法傳遞郵件電信之取締事項。

十四、國際郵電組織及會議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五、郵電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十六、郵電預算、決算及財務案件之會核事項。

十七、郵電人事管理及異動案件之會核事項。

十八、郵電機構支援車事通信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郵、電事項。

第8條
航政司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事項。

二、公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與氣象之監督事項。

三、航業及民用航空運輸航線與費率之核議事項。

四、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與策進事項。

五、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法規及國際約章之擬議事項。

六、各種航政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七、航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及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八、驗船機構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打撈業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國際商港、民用航空場、站及氣象測站設置之審核事項。

十一、碼頭、倉庫、港埠工程及航空建設工程之核議監督事項。

十二、船員及引水人儲訓之監督事項。

十三、船舶航行安全、維護、管制、海難救護及海事審議事項。

十四、國際航業海事、港務、民用航空、氣象組織及會議案件之處理事項 。

十五、航政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十六、航政預算、決算及財務案件之會核事項。

十七、航業及民用航空資金籌措與貸款審核處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事項。

第9條
總務司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本部所屬機構印信之頒發、換發及舊印信之繳銷事項。

四、本部經費、歲入款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五、各項專款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六、外匯之結購事項。

七、本部所屬機關款項之代領及轉發事項。

八、本部各種合約之保管事項。

九、本部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供應、登記及處理事項。

十、各種會場之佈置、辦公處所之管理及環境衛生之整理事項。

十一、公務車輛之管理、維護、保養及油料購發事項。

十二、本部員工實物配給之請領及分發事項。

十三、本部技工、工友及警衛之管理事項。

十四、本部出版書刊之印刷、發行及保管事項。

十五、本部及所屬機構土地徵收、撥用、交換與受贈事項。

十六、本部所屬機構房地產購置、標售及租借之監督事項。

十七、本部房地產之購置、標售、租借、營繕、產權登記及所有權狀之保 管事項。

十八、本部財產之異動登記及保管事項。

十九、本部及所屬機構公教住宅之改建與審議事項。

二十、本部辦公處所及員工宿舍房屋、水電之修繕、維護、分配與管理事 項。

二十一、本部醫護工作之策劃、執行與醫護器材、藥品之採購、登記及保 管事項。

二十二、本部安全管理之策劃、執行及所屬機構安全管理之督導檢查事項 。

二十三、本部員工福利之辦理事項。

二十四、總務法規之擬議事項。

二十五、不屬其他各司、室、處、會之事項。

第10條
人事處得置幫辦一人,由本部高級人員派兼,襄助處長處理業務。

人事處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交通人事制度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二、人事法規之擬議事項。

三、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組織法規編制員額之擬訂、審核事項。

四、本部及所屬機構人員之派免、遷調、退休與撫卹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之考績 (成) 、考核、獎懲、勤惰與差假事項 。

六、本部暨所屬各機關職位分類事項。

七、本部暨所屬機構考試分發事項。

八、本部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待遇、獎金、保險、福利及福利康樂事項。

九、本部暨所屬機構員工訓練、進修與觀摩、考察事項。

十、交通人才調查、儲備、人力動員及運用事項。

十一、本部暨所屬機構人事查核事項。

十二、本部及所屬機構公務機密維護與洩密案件查處項。

十三、本部及所屬機構實體安全與員工心理安全之防護事項。

十四、本部及所屬機構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五、本部及所屬機構員工之保防教育事項。

十六、交通人員出入境及護照之核轉事項。

十七、本部及所屬機構人事單位與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十八、本部及所屬機構員工兵役事項。

十九、人事資料之調查、統計、登記、管理與表報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11條
會計處得分科辦理,掌左列事項:

一、本部及所屬機構年度預算決算之籌劃、審議與編報事項。

二、本部及所屬機構與公民營交通事業機關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評估、會核 與擬辦事項。

三、本部及所屬機構與公民營交通事業機關會計制度,財產物料管理制度 之擬辦、修訂與核議事項。

四、本部及所屬機構與公民營交通事業機關收費率之會核,財務收支,損 益盈虧、經營績效之評估、會核與擬辦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機構與公民營交通事業機關涉及營業稅、所得稅關稅等有 關財稅獎勵減免案件之擬議,核辦及會核事項。

六、本部及所屬機構預算執行之控制、財務收支之檢查、舉借債款之核議 、各項債權債務之督導清理與現金、票據、證券、銀行存款之抽點、 複核事項。

七、本部及所屬機構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核議、監辦與財產 壽年之評估、財產汰舊換新、報發、質押、交換、贈與、保險之擬議 核辦事項。

八、本部及所屬機構各項會計事務處理之規劃、督導與管理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構績效報告之審核、彙編事項。

十、本部及所屬機構外匯收支預算之審核、編報與結購外匯之審查、核辦 事項。

十一、本部及所屬機構會計機構之設置、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 懲、進修、訓練、退休、資遣等有關會計人事案件之擬議與核辦事 項。

十二、有關財務、稅務、預算、會計法規案件之擬議及核辦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預算會計事項。

第12條
統計處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有關通信、運輸及倉儲等之基本國勢調查事項。

二、分析、提供經濟建設計畫及國防動員之所需統計調查事項。

三、提供國家統計總報告有關交通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及統一報表程式 之擬議事項。

四、編製提供國民所得及總供需估測所需之統計事項。

五、彙編中華民國交通統計要覽、月報、交通各業營運實績及交通事故之 統計事項。

六、交通事業統計圖表、幻燈、影片、錄音之設計及製作事項。

七、國際交通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及交換事項。

八、本部及所屬機構統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九、本部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進修、訓練、退休、資遣 等有關統計人事案件之擬議及核辦事項。

十、交通事業統計制度之研究、設計、審核及修訂事項。

十一、統計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13條
法規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一、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

二、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

四、法規、公約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五、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年度立法計畫之研議事項。

七、立法院審查有關本部法案之列席事項。

八、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構績效報告之審核、彙編事項。

第14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一、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訴願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三、訴願案件之決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