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認可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30條
認可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評鑑、認可有效期間、撤銷 、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規定,準用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前項認可試驗室之檢測領域及其特定要求,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第31條
認可試驗室於接到正字標記廠商提出產品檢驗申請時,應至生產製造工廠 抽樣後,依國家標準規定項目執行檢驗,其檢驗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 廠商,並送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備查;必要時,標準專責機關 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得至認可試驗室現場查核。

第32條
申請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認可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認證基金會)認證。

二、取得我國或當地國已簽署國際認證論壇或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多邊承 認協定之認證機構認證。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於當地國無認證機構或已有認證機構而尚未簽署國際 認證論壇或太平洋認證合作組織之多邊承認協定時,申請認可者得經由第 三國已簽署任一該等協定之認證機構認證。但當地國認證機構嗣後簽署多 邊承認協定時,申請認可者須於一年內取得該認證機構之認證。

第33條
前條申請認可之範圍,以正字標記品目及同條第一項各款認證機構認證之 範圍為限。

第34條
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證證明文件影本,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 申請。

國外之申請認可者為前項申請時,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 之代理人辦理。

第一項申請書填具之內容及認證證明文件影本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 譯本。

第35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准予認可;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 申請,申請認可者得於駁回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

前項認可有效期限同申請認可者認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期滿前三個月內得 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之認可有效期限亦同申請認可者認證證書 有效期限。

第36條
申請中或經認可之品質管理驗證機構,標準專責機關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 料;必要時,並得派員前往查核,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37條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之認證範圍被減列且影響認可範圍者,應於被減列後三 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第38條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對其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核准使用正字標 記之認可登錄廠商,於每年執行該廠商例行追查作業時,應確實稽核其品 管,以確保符合下列事項:

一、持續符合指定品管制度之要求。

二、持有正字標記產品適用之最新版次相關法規及國家標準。

三、依國家標準建立適切之檢驗計畫予以執行,並提供適當資源使品質管 理系統持續有效運作。

前項追查作業,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應填具品管追查報告書及追查查檢表, 於追查作業完成後三個月內,送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備查;必 要時,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得派員會同辦理追查作業。

第39條
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對其經標準專責機關或第三者驗證機構核准使用正字標 記之認可登錄廠商所核發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其登載事項如有變更或 品管認可登錄證明文件失效者,認可品管驗證機構應通知標準專責機關或 第三者驗證機構。

第4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應撤銷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全部或部分之 認可:

一、以詐偽方法取得認可。

二、認證被撤銷。

第4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廢止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全部或部分之 認可:

一、自行申請註銷認可。

二、認證被廢止或認證證書被註銷。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