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認可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35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准予認可;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 申請,申請認可者得於駁回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

前項認可有效期限同申請認可者認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期滿前三個月內得 檢具申請書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之認可有效期限亦同申請認可者認證證書 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