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認可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4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廢止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全部或部分之 認可:

一、自行申請註銷認可。

二、認證被廢止或認證證書被註銷。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