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認可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4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專責機關應廢止認可品管驗證機構全部或部分之 認可:
一、自行申請註銷認可。
二、認證被廢止或認證證書被註銷。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