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認可 ( 103 年 09 月 05 日)
第34條
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證證明文件影本,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 申請。

國外之申請認可者為前項申請時,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 之代理人辦理。

第一項申請書填具之內容及認證證明文件影本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 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