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出勤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32條
管理機構應設置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打卡。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外, 餘一律以曠職處理。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 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第33條
聘(僱)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於外出登記簿親自登記 ,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 遇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第34條
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 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與例假日之各項公務聯繫及安全事宜。

第35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者,應給予加班費 、補休假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前項加班費,準用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班費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