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出勤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32條
管理機構應設置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打卡。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外, 餘一律以曠職處理。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 七日者,即予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