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出勤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35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者,應給予加班費 、補休假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前項加班費,準用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班費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