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出勤 ( 104 年 10 月 26 日)
第33條
聘(僱)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於外出登記簿親自登記 ,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 遇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