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路規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26條
太陽光電系統中有關電路之電壓規定如下:

一、最大電壓之計算及認定: (一)於直流太陽光電電源電路或輸出電路中,太陽光電系統最大電壓, 應依最低預期周溫修正計算串聯太陽光電模組額定開路電壓之總和 。若最低預期周溫低於攝氏零下四○度者,或使用單晶矽或多晶矽 以外之模組者,其系統電壓之調整應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書。

(二)單晶矽及多晶矽模組之額定開路電壓應乘以表三九六之二十六所列 之修正係數。太陽光電模組說明書中已提供太陽光電模組之開路電 壓溫度係數者,不適用之。

(三)電纜、隔離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及其他設備之電壓額定應以最大 電壓認定。

二、直流用電電路:直流用電電路之電壓應符合第八條規定。

三、二戶以下住宅之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除燈座、燈具或插座 外,其系統電壓最高得為六○○伏。

四、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電路:二戶以下住宅之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及 輸出電路,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帶電組件,應為非合格人員不易 觸及。

五、雙極電源電路及輸出電路:連接至雙極系統之二線電路,符合下列全 部條件時,其最大電路電壓應為二線電路導線間之最高電壓:

(一)雙極子組列每組電路之其中一條導線直接被接地。

(二)整個雙極組列分成二個相互隔離,且與用電設備隔離者,接地故障 或電弧故障裝置之異常動作得切斷其與大地之連接。

(三)每組電路連接至個別子組列。

六、前款規定之設備應設明顯標識,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雙極太陽光電組列中性導體(線)或被接地導線之切離,可能導│ │致組列或變流器過電壓。 │ └────────────────────────────┘

七、超過六○○伏系統之電纜及設備額定之電壓認定:

(一)蓄電池電路:在蓄電池電路中,採用充電狀態下或均衡化情況下之 最高電壓。

(二)太陽光電電路:在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中,採用最高系統 電壓。

第396-27條
電路線徑選定及電流規定如下:

一、各個電路之最大電流之計算: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並聯模組額定短路電流之總和乘以 一‧二五倍。

(二)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前目並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電流 總和。

(三)變流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四)獨立型系統變流器輸入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以最低輸入電壓 產生額定電力時,該變流器連續輸入之額定電流。

二、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之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系統電流應視為連續性電流。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 1.載流量不得小於依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但電路 為含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組合,且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百分之一百額 定連續運轉者,得採用其百分之一百額定值。 2.端子溫度限制應符合該端子使用說明書規定,並不得超過其所連 接終端、導體(線)或裝置溫度額定中之最低者。 3.運轉溫度超過攝氏四○度,適用使用說明書所載之溫度修正係數 。 4.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

(三)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載流量之較大者: 1.依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而無以溫度修正係數作 修正。 2.依環境以溫度係數作修正後,按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 3.依環境以溫度係數作修正後,若有規定過電流保護裝置者,應配 合過電流保護之額定選用導線。

三、多重直流電壓系統:太陽光電電源具備多重之輸出電路電壓,且共用 同一回流導線者,此共用回流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個別輸出電 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

四、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若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一組 二個以上之並聯模組電路者,每一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 小於單一熔線額定加上其他並聯模組短路電流一‧二五倍之和。

第396-28條
太陽光電系統之過電流保護規定如下:

一、電路及設備: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太陽光電輸出電路、變流器輸出電 路及蓄電池電路之導線與設備,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予以保護。若 該電路連接超過一個電源時,應於適當位置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太陽光電模組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線線徑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選定, 且該導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無並聯連接電源電路、蓄電池或變流器反饋等外部電源。

(二)所有電源之短路電流總和未超過導線安培容量,或未超過太陽光電 模組銘牌上所示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容量。

三、電力變壓器:電力變壓器之每側各有一個以上電源時,應裝有符合第 一百七十七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應先考慮 一側為一次側後,再考慮另一側。但電力變壓器連接至電網併聯型變 流器輸出之一側,其額定電流不小於變流器輸出連續電流之額定值者 ,該變流器側得免設過電流保護。

四、太陽光電電源電路: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得以分路或附屬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電流保 護。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可觸及。

(三)附屬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設置,依其標準安培額定值應從一安開始至 一五安,每次增加一安;超過一五安者,應符合第四十九條及第五 十條規定。

五、直流額定:用於太陽光電系統任何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 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直流電路,且有適當之額定電壓、電流及啟斷容量 者。

六、串接之模組: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得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以保護 太陽光電模組及互連導線。

第396-29條
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獨立型系統接戶設施規定。

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電源側隔離設備之配線規定如下:

一、變流器輸出:獨立型變流器之交流輸出,供應交流電力至建築物或構 造物之隔離設備,其變流器輸出電流等級得低於連接至隔離設備之計 算負載。變流器輸出額定值或替代電源額定值應不低於連接至系統之 最大單一用電設備負載。經計算所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視為單一負載 。

二、導線之線徑與保護:介於變流器輸出與建築物或構造物隔離設備間電 路之導線,應以變流器之輸出額定決定其線徑。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十 節規定予以保護,並應設於變流器輸出端。

三、單相一一○伏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輸出得供電一一○伏至單相三線一一○/二二 ○伏之受電設備或配電箱,該受電設備或配電箱應無二二○伏出線 口且無多線式分路。其所有裝設中,連接至變流器輸出端過電流保 護裝置之額定值,應小於受電設備中性導體(線)匯流排額定值。

(二)前目受電設備應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單相一一○伏供電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 └──────────────────┘

四、反饋斷路器:

(一)於獨立型系統或併聯型系統,以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獨立型變 流器輸出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固定處。

(二)標示有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

第396-30條
太陽光電系統之直流電源電路或直流輸出電路,貫穿或於建築物上,其最 大系統運轉電壓為八○伏以上者,得裝設經設計者確認之直流用電弧故障 電路斷路器,且屬於太陽光電型式,或經設計者確認為提供同等保護之其 他系統組件。

太陽光電電弧故障保護系統規定如下:

一、具有偵測及中斷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之導線、連接器、模組 或其他系統組件之連續性失效所引發之電弧故障。

二、使下列之一失能或切斷:

(一)當偵測到故障時,連接至該故障電路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

(二)於電弧電路範圍內之系統組件。

三、作動使設備失能或切斷後,以手動方式再行起動。

四、有警示器提供電路斷路器在運轉之燈光警示。此警示信號不得自動復 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