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路規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27條
電路線徑選定及電流規定如下:

一、各個電路之最大電流之計算: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並聯模組額定短路電流之總和乘以 一‧二五倍。

(二)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前目並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電流 總和。

(三)變流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四)獨立型系統變流器輸入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以最低輸入電壓 產生額定電力時,該變流器連續輸入之額定電流。

二、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之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系統電流應視為連續性電流。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 1.載流量不得小於依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但電路 為含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組合,且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百分之一百額 定連續運轉者,得採用其百分之一百額定值。 2.端子溫度限制應符合該端子使用說明書規定,並不得超過其所連 接終端、導體(線)或裝置溫度額定中之最低者。 3.運轉溫度超過攝氏四○度,適用使用說明書所載之溫度修正係數 。 4.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

(三)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載流量之較大者: 1.依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而無以溫度修正係數作 修正。 2.依環境以溫度係數作修正後,按前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 3.依環境以溫度係數作修正後,若有規定過電流保護裝置者,應配 合過電流保護之額定選用導線。

三、多重直流電壓系統:太陽光電電源具備多重之輸出電路電壓,且共用 同一回流導線者,此共用回流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個別輸出電 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

四、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若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一組 二個以上之並聯模組電路者,每一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 小於單一熔線額定加上其他並聯模組短路電流一‧二五倍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