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路規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29條
獨立型系統之用戶配線系統,應符合獨立型系統接戶設施規定。

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電源側隔離設備之配線規定如下:

一、變流器輸出:獨立型變流器之交流輸出,供應交流電力至建築物或構 造物之隔離設備,其變流器輸出電流等級得低於連接至隔離設備之計 算負載。變流器輸出額定值或替代電源額定值應不低於連接至系統之 最大單一用電設備負載。經計算所得之一般照明負載不視為單一負載 。

二、導線之線徑與保護:介於變流器輸出與建築物或構造物隔離設備間電 路之導線,應以變流器之輸出額定決定其線徑。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十 節規定予以保護,並應設於變流器輸出端。

三、單相一一○伏供電:

(一)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輸出得供電一一○伏至單相三線一一○/二二 ○伏之受電設備或配電箱,該受電設備或配電箱應無二二○伏出線 口且無多線式分路。其所有裝設中,連接至變流器輸出端過電流保 護裝置之額定值,應小於受電設備中性導體(線)匯流排額定值。

(二)前目受電設備應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單相一一○伏供電不得連接多線式分路!│ └──────────────────┘

四、反饋斷路器:

(一)於獨立型系統或併聯型系統,以插入式反饋斷路器連接至獨立型變 流器輸出者,應以附加固定件固定,使其不能被拉離固定處。

(二)標示有電源側及負載側之斷路器不得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