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路規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96-28條
太陽光電系統之過電流保護規定如下:

一、電路及設備: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太陽光電輸出電路、變流器輸出電 路及蓄電池電路之導線與設備,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予以保護。若 該電路連接超過一個電源時,應於適當位置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太陽光電模組或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線線徑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選定, 且該導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無並聯連接電源電路、蓄電池或變流器反饋等外部電源。

(二)所有電源之短路電流總和未超過導線安培容量,或未超過太陽光電 模組銘牌上所示之最大過電流保護裝置容量。

三、電力變壓器:電力變壓器之每側各有一個以上電源時,應裝有符合第 一百七十七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並應先考慮 一側為一次側後,再考慮另一側。但電力變壓器連接至電網併聯型變 流器輸出之一側,其額定電流不小於變流器輸出連續電流之額定值者 ,該變流器側得免設過電流保護。

四、太陽光電電源電路: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得以分路或附屬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電流保 護。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可觸及。

(三)附屬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設置,依其標準安培額定值應從一安開始至 一五安,每次增加一安;超過一五安者,應符合第四十九條及第五 十條規定。

五、直流額定:用於太陽光電系統任何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 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直流電路,且有適當之額定電壓、電流及啟斷容量 者。

六、串接之模組: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得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以保護 太陽光電模組及互連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