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9 年 11 月 18 日)
第1條
為加強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 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 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加工出口區作業 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6條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 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