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行政管理及收費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8條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課後照顧中心應每二年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之健 康檢查結果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18-1條
課後照顧中心之服務,分為下列三類:

一、平日服務:於學期起迄期間提供服務者。

二、寒暑假服務:於寒暑假期間提供服務者。

三、臨時服務: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需要提供 服務者。

第18-2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之費用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註冊費:支應硬體設施維護成本。

二、月費:支應人事成本。

三、代辦費:支應交通費、教材費、餐點費、活動費等費用。

四、臨時服務費:支應臨時服務時間之相關費用。

第18-3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於申請許可時,考量其營運成本,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 用途訂定收費基準,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收費項目與用途、中心規模及經營成本 ,核准其收費基準後,課後照顧中心始得依核准之內容,向兒童家長收取 費用。

課後照顧中心有變更收費項目及基準必要時,應於每學期開始三十日前, 敘明理由及擬變更收費日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 始得為之。

第18-4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 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 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第19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與兒童家長,就本服務之內容、時間、接送方式、逾時或 短少時數、保護照顧、告知義務、緊急事故與處理、終止契約事項、收費 與退費方式、違約賠償、申訴處理、管轄法院及其他課後照顧中心與家長 之權利、義務等事項,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20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 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

一、學校自辦: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節數÷│ │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新臺幣四○○元×服務總節數÷│ │時,每位學生收費 │○.七÷學生數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新臺幣二六○元×上班時間服│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務總節數÷○.七÷ 學生數)+│ │ │(新臺幣四○○元×下班時間服│ │ │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

二、委託辦理: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 │ │學生收費 │ │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 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 │ │時,每位學生收費 │ ÷ ○.七 ÷ 學生數 │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 │ │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 └─────────────┴──────────────┘

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第一項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兒童未滿十五人者,得酌予 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所定收費基準 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應 依比率減收費用。

第21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依前條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分為下列二類:

一、行政費:

(一)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 、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二)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學校委託辦理時,受託人 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之行政費,以占總 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二、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前項收費不足支應時,應優先支付鐘點費。

公立國民小學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為之,並應妥 為管理會計帳冊。

第21-1條
私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立 課後照顧班學校自辦規定。

私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支應項目及收支方式,準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