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行政管理及收費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8-4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 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 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