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行政管理及收費 (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18條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課後照顧中心應每二年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之健 康檢查結果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