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 106 年 12 月 0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四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 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3條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 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 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 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 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 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 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參與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新興政策歸國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 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 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 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 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 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 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施行。

第4條
學生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次序優先錄 取;同一款人數超過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得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 單位員工子女,並依下列次序優先錄取: (一) 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博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 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 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 服務五年以上者。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

第4-1條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二十年內,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 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 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 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 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 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 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 籍人士,且其所屬國籍以英語為官方語言者之子女。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 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 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依第一項第四款入學者,其學雜費由園區學校訂定,並於每學年度開始前 按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 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 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 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5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者,除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應由學生家長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 學校為之:

一、申請人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二、子女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三、子女最近二年之成績單或就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服務單位聘函或在職證明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學經歷證件、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第6條
前條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不予受理,已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資格 。

第7條
本辦法各項入學招生作業、申請書格式、受理申請時間及入學測驗等事項 ,由園區學校另定之。

第8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