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 106 年 12 月 04 日)
第4-1條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二十年內,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 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 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 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 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 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 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 籍人士,且其所屬國籍以英語為官方語言者之子女。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 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 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依第一項第四款入學者,其學雜費由園區學校訂定,並於每學年度開始前 按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 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 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 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