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 106 年 12 月 04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四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 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