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 106 年 12 月 04 日)
第3條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 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 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 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 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 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 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參與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新興政策歸國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 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 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 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 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 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 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