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風險管理機制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35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 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 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第36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 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信用合作社得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替 代。

第37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 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資本適足性。

二、訂定適當之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流動性風險。

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 ,建立各項投資風險之管理。

四、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 計算及控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 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五、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 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第38條
銀行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 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 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 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 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 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