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風險管理機制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36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 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信用合作社得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替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