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風險管理機制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38條
銀行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 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 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 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 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 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