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風險管理機制 ( 106 年 03 月 22 日)
第35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 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 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