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8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兼營報關業務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 十一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 服務。

第19條
連線業者除個人及進出口業者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一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20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視其情 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連續處罰。

第21條
報關人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海關得 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