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20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視其情 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