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9條
連線業者除個人及進出口業者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八十一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