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罰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8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兼營報關業務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 十一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連續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