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勤務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勤務召集範圍、人數及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後備軍人之順序為之。
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三、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四、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五、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六、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勤務召集應依下列規定,編組軍事勤務隊(以下簡稱軍勤隊)為之:
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
、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配屬各
該使用單位管制運用。
二、戰場工事構築、阻絕設置、軍品、重要物資之裝卸、運輸與傷患之運
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
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由各司令
部於預定使用地區內,指定較固定之軍事單位,負責協調、連繫及管
制運用。
軍勤隊以輔助軍事勤務為主,在不影響軍事任務遂行下,得依需要支援地
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
第一項軍勤隊編組表,由國防部依服勤需要定之。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
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
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
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
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
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
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
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
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
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港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
轄市政府工務局由直轄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彙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申
請。
前項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
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
軍勤隊。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
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
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
、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
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
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
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
定,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
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
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
揮部實施召集。
二、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出需求申請,報內政部會請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
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並督導警察分局執行。
三、勤務召集演習(練),由國防部依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勤務召集,應召員因故申請延期入營或免除本次召集者,應分別依第十四
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辦理。
軍勤隊召集服勤時所需裝備、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種裝備、工具及一般工具,由使用單位供應。不足時,納入軍需物
資徵購徵用準備計畫申請支援。
二、車輛,由使用單位準備供應。不足時,納入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申
請支援。
勤務召集期間,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撫卹及服勤所需裝
備、工具、油料等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並於申請使用之同時,預向所
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先行籌撥。
前項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及撫卹,規定如下:
一、待遇:後備軍人按其階級發給;補充兵之隊員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
待遇發給,幹部比照國軍義務役上等兵待遇發給。
二、主副食:依照國軍給與標準發給。
三、醫療:使用單位應就近送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如送至國軍
醫院醫療,則提供免費(減費)就醫優待。
四、保險、撫卹:由使用單位依軍人保險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規定標準發
給。
勤務召集之解除,於召集勤務終了或召集期限屆滿時,由使用單位以命令
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分別辦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
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勤務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
因病不堪行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者,其召集之解除,由軍醫院檢定
後,通知使用單位以命令解除之。使用單位得視應召員狀況,派員護
送回鄉。
三、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使用單位如仍有勤務任務時,即補足服勤
期限後解除召集。若勤務任務終了時,即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賦予其
他勤務,以補足服勤時間後解除召集。
前項解除召集,使用單位應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其服勤日數
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七日內造冊三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於各該人
事資料內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