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勤務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31條
勤務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由使用單位按其任務需要, 逐級報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 揮部實施召集。

二、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地方自衛防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出需求申請,報內政部會請國防部核定後,依國防部下達之勤務召 集命令,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並督導警察分局執行。

三、勤務召集演習(練),由國防部依年度勤務召集演訓計畫實施。

勤務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