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
日,訂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
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
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
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
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
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
勤隊運用計畫,下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
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
隊運用計畫,協調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港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
轄市政府工務局由直轄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請;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部彙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申
請。
前項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
隊,擔任其本身搶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
軍勤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