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勤務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30條
為輔助地方自衛治安防空之勤務召集,其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政部: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需求,決定地方自衛治安防空 勤務編組需求,會請國防部同意後,訂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 計畫。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訂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後,下達有關地區後備指揮部 、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 補充規定,督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 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 事宜,並通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先行提出地方自衛 治安防空勤務需求,並依內政部所定輔助地方勤務人力動員準備計畫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補充規 定,協調縣市後備指揮部訂定勤務召集實施計畫,督導警察分局完成 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