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規則  勤務召集 ( 103 年 09 月 25 日)
第34條
勤務召集期間,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撫卹及服勤所需裝 備、工具、油料等經費,由使用單位負擔,並於申請使用之同時,預向所 隸屬之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先行籌撥。

前項應召員之待遇、主副食、醫療、保險及撫卹,規定如下:

一、待遇:後備軍人按其階級發給;補充兵之隊員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 待遇發給,幹部比照國軍義務役上等兵待遇發給。

二、主副食:依照國軍給與標準發給。

三、醫療:使用單位應就近送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如送至國軍 醫院醫療,則提供免費(減費)就醫優待。

四、保險、撫卹:由使用單位依軍人保險條例及軍人撫卹條例規定標準發 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