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1條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 程。

第2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 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各處、室:

一、計畫評估處,分三科辦事。

二、獲得管理處,分二科辦事。

三、工程營產處,分三科辦事。

四、綜合事務處,分二科辦事。

五、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第4條
計畫評估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建軍政策與軍事戰略計畫之軍備整備建議及諮詢。

二、軍備政策、制度、規劃、執行及軍備能力預判之研究。

三、國際軍備事務合作交流政策之擬訂及執行。

四、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之投資綱要計畫與總(分)工作計畫之審定及督導 。

五、軍備會報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備整備分析及規劃報告之撰擬。

七、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施政計畫之彙編、協調及管制。

八、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建案作業規定之研擬及釋義。

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督業務之執行、協調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計畫評估事項。

第5條
獲得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與制度之擬訂、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階段專案管理、測試評估、系統工程管 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專案整體後勤支援規劃之審議。

四、國軍軍備獲得管理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五、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外購案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發展策略與專 案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六、國軍軍品生產單位研發產製、產品銷售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督導。

七、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管 理及督導。

八、本局所屬機構有關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評價聘雇人 員管理作業規定、薪資結構、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

九、國軍軍品規格、標準認證制度、品質保證、檢驗、測試等政策、制度 、法令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獲得管理事項。

第6條
工程營產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工程與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法令、標準之擬訂及督導。

二、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工程業務、預算支用之整合、協調、投資建 案之審議及督導。

三、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設施災害復建工程之諮詢及工作計畫之審議 。

四、國軍不動產購置、徵收、租賃、借用、接收、獲得管理與使用維護、 調配、處分、註銷、國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之審議及督導。

五、國軍不動產糾紛之處理及督導。

六、國軍不適用營地之審定、處理及督導。

七、國軍不動產管理資訊系統需求之審定及督導。

八、國軍設施工程、不動產管理與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九、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之運作、管理及相關法令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工程營產事項。

第7條
綜合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史政、財產管理、後勤、政戰、監察及作戰演 訓之督導。

二、國軍軍備人員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人事業務、研究考核、法制及教育訓練之督導 及執行。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審議。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作業手冊、權責劃分及任(業)務職掌之研擬 。

六、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文書、檔案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八、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處理軍備整備有關業務所需資訊系統之規劃、 督導、維護及教育訓練。

九、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資訊系統及裝備需求建案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

第8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機構、部隊主計人員任職管制。

二、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審、分配、管制及執行。

三、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 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會計事務處理及作業規定之研擬。

四、附屬單位概(預)算、決算、估計、績效及會計月報表編報。

五、現金收支會計帳務處理及代收款計畫之審核。

六、對所屬機構、部隊主計業務與內部審核之督導及處理。

七、本局國防公務統計表報之擬訂、蒐整、彙報及管考。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